《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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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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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计划类别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股权资助或贷款贴息扶持方式。
二、资助对象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或节能环保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三、资助额度
(一)股权资助方式
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财政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3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在线申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网址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guide?code=90002500669396609313440300。完成在线申报后,无需再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六)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七)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等详细参见申报指南(附件)。
五、申报时间
在线申报时间:2017年12月21日9:00至2018年1月11日18:00;
六、咨询电话
新能源产业,88101248;节能环保产业,88103062。
特此通知。